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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入国家大学科技园自主创业暂行办法
发布人: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6-01-18

200462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入南昌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自主创业,加快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根据实现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赣教毕字[2003]4号《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劳动与就业服务管理局《江西省青年职业见习与创业计划》(试行)(以下简称《创业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昌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技园系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园鼓励相关高新技术人员入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重点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与光电一体化、生物质转化与生态环境、化学与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等)、生物制药与食品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三条    凡我校己取得学籍的在读和应届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及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都具有入科技园创业资格,享受入科技园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学生参加科技发明和创业计划竞赛等获奖项目,优先入科技园创业。  

第五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结合专业学习和有关课题到科技园创业、参与科技创新和企业管理。欲入园创业、参与科技创新和企业管理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本、专科生经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批准后,将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交科技园发展中心。经科技园发展中心审核确认其有创业能力和创业前景的,到科技园办理入园手续,并由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凡获得批准入园的研究生,可获得教学实践学分并免教学实践环节,也可根据个人情况向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休学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或保留学籍两年。在延长学习年限或休学创业期间,研究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学申请,修读规定课程和申请论文答辩,修满学分且论文答辩通过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七条    凡获得批准入园的本科生,可获得创新学分,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或保留学籍两年。

第八条    未就业的大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由招生与就业处介绍进入江西省青年职业见习与创业计划,在科技园等基地实践并得到创业辅导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参照《创业计划》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创办企业获科技园批准后,根据《南昌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科技园免费提供一年30平方米的创业用房,并配套给予相应的孵化基金。

第十条    学生在科技园创办企业,其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免交工商户登记注册费等优惠待遇,参照《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和科技园负责解释,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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