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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重点学科、新增学位点和各级示范性硕士点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人:aspor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9-06-02 |
南昌大学重点学科、新增学位点和各级示范性硕士点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新增学位点和各级示范性硕士点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和示范性硕士点建设经费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经费拨款,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新增学位点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 第二条 各项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开支。建设经费下达后由校计财处设置专用账户,由校研究生院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每年年底由学科、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学科、专业梯队成员依据本学科规划,讨论制定下一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制定计划时既要有所侧重,同时又要保证本学科、专业各方向均衡发展。
第四条 建设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经费审批权限: 按照以上经费审批权,经办人将发票经学科或专业负责人、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带经费本到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办理报帐登记手续,最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南昌大学省重点学科、学位点建设基金报帐须知》和《南昌大学“十五”期间学位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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