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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发布人: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0-01-07
各位考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有关文件(学位办[2009]33号文和学位办[2009]71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条件与录取原则
1、符合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2、参加全国联考总分不低于170分、英语不低于40分;
3、实行差额复试,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具体办法为: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复试内容为时事政治和专业知识、专业素质,无笔试)的考生,根据初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录取;
4、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人数不足本校招生计划数,则逐分降低英语分数递补录取,英语成绩相同时总分高者优先,但英语成绩不得低于35分;
5、未参加复试人员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
1、2010年1月16日上午(8:30-12:00)在南昌大学青山湖校区(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行政楼103室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应提交现场报名打印的资格审查表(须单位盖章)、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如果有学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不予安排复试。
2、2010年1月16日下午(2:00-6:00)分组进行复试,分组名单及复试地点在资格审查时另行通知。
3、复试报名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试费。
    三、录取事项
1、考生经复试合格后,南昌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将发出预录通知,考生收到预录通知后在规定时间缴纳第一学年学费人民币一万元,学校将3月中旬发出正式录取通知。
2、考生按时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视为本人已经确认来校就读。学校发出正式通知后,考生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来校学习,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学籍一年,不办理退学退款手续,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3、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缴纳学费的,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不发正式录取通知,由符合条件的考生依次递补录取。
四、联系方式:
电话:0791-3969440卓老师,13507917744李老师,电子邮箱:gmli@ncu.edu.cn
                                                 南昌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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